2013年 第 21 期
总第 67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相关会计处理举例

作  者
张 航

作者单位
(宁波大红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宁波 315175)

摘  要

国有股权转持是指将国有股权由国有股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是现阶段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务实之举。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这意味着在方式上,由最初的减持改为转持,并且延长了限售期限,从而削弱了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客观、公正地对这一过程进行会计核算,满足了投资者对国有股权变动信息的关注。基于此,笔者采用以下案例来对国有股权转持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解析,以期对会计实践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案例:经中国证监会核准,A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发行了A股10 000万股,并于2012年3月31日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本次IPO之前,A公司第一大股东B集团为财政部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持有A公司75%的股份。且在转持义务确认日,该股权在B集团个别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为50 000万元(假设此时B集团个别财务报表中,“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方余额40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贷方余额3 000万元);第二大股东C公司系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股份占为80%,C公司持有A公司15%的股份(假设此时C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科目贷方余额30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贷方余额800万元)。
根据财企[2009]94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认及转持股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B集团应将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划转875万股,划转后B集团的持股比例为70%,仍为A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C公司应将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100万股,划转后C公司在A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
且作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C公司转持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按照C公司应划转股数乘以A股份有限公司IPO价格的等额现金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并于A公司上市后一次性交清。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本次IPO价格为4元/股。转持股份计算过程见下表:

 

 


转持义务履行完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合计持有A上市公司875万股,为A公司IPO数量的8.75%,持股比例为1.75%。C公司交付现金义务由其国有出资方履行,应缴现金数量计算如下:应缴现金=80%(国有出资方对C公司持股比例)×1.25%(C公司转持股比例)×10 000万股(IPO数量)×4元/股=400(万元)。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B集团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中国证监会核准A公司IPO之日,确认相关转持义务。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25,盈余公积100;贷:其他应付款625(5 000×8.75%÷70%)。
B集团办理完毕股权划转手续时:借:其他应付款625;贷:长期股权投资 625。
2. C公司采用替代转持方式履行转持义务,其国有出资人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同上,中国证监会核准A公司IPO之日,确认相关转持义务。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盈余公积100;贷:其他应付款400。
C公司国有出资人向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资金时:借:其他应付款 400;贷:银行存款400。
3. 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本例中,国有股权转持后国有股东B集团对A上市公司仍未丧失控制权,应将其纳入其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假设合并日B集团无偿转持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子公司A中对应净资产为1 000万元,则从合并主体角度相关调整分录如下:借:资本公积1 000;贷:投资收益1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