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72 期
【作 者】
陈春艳
【作者单位】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盐城事务所 江苏盐城 224000)
【摘 要】
【摘要】对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本文以江苏地区为例,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主要监管规定、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审计要求等视角探讨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审计工作,为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监管 财税政策 审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机构,如何为其提供有效的审计服务,是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一项新课题。本文试图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审计进行探索,以为同行间的工作交流提供参考。
为了说明做好新形势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审计工作,本文特以江苏地区为例,在介绍该地区保险专业代理业务特点、监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重阐析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工作的做法。
一、保险专业代理行业背景介绍
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2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发布的《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显示, 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551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44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 768家。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94.2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同比增长21.93%。
2. 主要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保监会申请延续。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保监会保监发[2012]10号文件《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监管费最少不低于 3 000元。
3. 监管重点。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精神,江苏省保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引导,推动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
清理整顿的对象是: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保险代理公司财税政策
1. 会计制度。大中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实践中,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科目的设置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代收保费”二级科目等。
2. 税收政策。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经营中主要涉及营业税(代理、税率5%)、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该收入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将江苏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为: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通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核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的实施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近两年,江苏地区监管部门规定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结束后,须接受地方行业协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由各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收集审计报告后报送省局中介处。
1. 审计目标。保监发[2005]1号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还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江苏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应以江苏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28号)要求为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并将详细审计情况如实反映在审计报告中。
2. 审计重点。保险代理公司行业具有特殊性,江苏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在借鉴常规企业审计的基础上,注意结合行业业务特点,突出重点,根据审计业务委托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从而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经过两年审计实践,笔者设置了一张审计工作底稿表,进场前先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填报。上述表式,便于审计人员把握审计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样本地区计有区域性保险专业法人代理机构15家(含分公司22家)。2012年样本地区保险法人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77亿元;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实现业务收入0.31亿元;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业务收入占实现保费收入比重为11%,而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12年上半年业务收入占实现保费收入比重约为17%,样本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通过连续两年对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审计,发现样本地区保险专业法人机构业务单一,收入来源以产险公司佣金为主,其中车险比重较大;寿险代理意外健康险卡单业务较普遍,保险代理业务量较大。保险专业代理行业总体发展状况良好,为服务地方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 审计结果。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审计人员发现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管理问题:①总机构对分公司缺乏管理、监控。公司组织形式上为总、分机构,但公司缺乏一体化管理,对外未编制汇总会计报表。②实收资本不到位。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且期末余额较大;存在变相注册资本抽逃现象,如固定资产购置异常,汽车购置价偏高且车辆购置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匹配。③保险佣金结算不规范:保险手续费结算未按业务监管要求附明细清单;部分保险代理机构实际结算的代理手续费高于行业协会自律标准,存在变相贴费情况。
(2)财务管理执行偏差:①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及时、不恰当,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未按监管要求配备财务软件或未能熟练运用财务软件;会计人员变更频繁,账务调整随意性较大;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未建明细分类账;资产入账不合规,将尚未过户到公司名下的车辆作公司固定资产核算;“代垫保费”及“预收保费”等未按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等。②期末库存现金余额较大,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个别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应收款长期挂账,账龄较长公司未组织清收,账面也未计提坏账准备。③涉税风险,主要反映在:如某公司收支增长超过上年,但营业税金同比下降;部分保险代理公司仍存在按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计提、缴纳营业税的错误行为;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包含分公司;少数公司未代扣代缴业务员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等。
四、结语
为适应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面铺开外部审计,审计人员须进一步明确目标,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审计人员只有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用战略的眼光和敏锐的洞察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审计工作,才能有效保证审计报告的准确性、适当性。借助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希望能推动监管机构更有针对性开展监管,推动保险代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2009-02-28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200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