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9 期
【作 者】
郭肖会 冉楚云 杨鸿渝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在网购时代,运费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为了促销,网上卖家纷纷推出了宽松的退货政策,使得退货率加大。对此,保险公司适时地推出了运费险业务。该项保险业务以网络购物所发生的退货运费为标的物,以实际承担网购运费的一方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为以下三者之一:网购的买方,网购的卖方,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当网络购物行为发生后,因实物与网上展示不符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的其他理由,买方或收货方在买卖双方约定的退货期间内退货,且卖方允许买方或收货方退货并承诺返还货款,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退货运费进行赔偿。那么包含退货承诺及运费险的网购业务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呢?
一、网络购物的会计处理思路
1. 发生商品订单及运费险订单并完成支付。对于购买商品的企业,以发生的购买商品的支出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以发生的增值税额借记“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实际发生的保险费借记“管理费用——保险费”科目,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对于销售商品的网站或企业,基于经验可能可以确定总体的退货概率,但由于购买者不同,每一笔销售业务的退货概率是不能确定的,所以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发出商品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发生的增值税费贷记“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差额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要按成本金额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对于保险公司,因保险业务是其主营业务,按照实际收到的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 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退货期满时,如果没有发生退货,对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预收账款,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3. 承诺退货期间发生退货。在退货期满之前发生退货的,对于购买商品的企业在退回商品时发生邮费支出且邮费由购买者负责,按实际支出的退货邮费: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现金;实际收到退回货款时,按退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支付货款时做出的成本、费用类科目、增值税进项税账户;收到保险公司赔付金额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若赔付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退货邮费有差额,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销售商品的企业或网站,做与发出商品的各分录的相反分录。对于保险公司,因为保险业务是其主营业务,所以支付的运费赔偿款应记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同时减少银行存款账户金额。
二、其他相关问题
1. 运费赔偿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退货运费之间的差额是否记入营业外支出的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而退货运费赔偿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满足营业外支出的条件:①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②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该差额是一种非常损失,所以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 应退货款在退回之前产生的利息归属问题。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由购买者支付的货款在销售商品的企业或网站的银行账户中会产生利息,若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则该利息收入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或网站。但若在承诺退货期间发生退货,则该笔货款的所有者是购买者,相应的利息收入也是属于购买者,应与货款一并退换。在实务中,这部分利息收入一直被忽略,没有与货款一起退回,由销售商品的企业或网站享有。究其原因,通常单笔网络购物的货款金额都不大,占用期也不长,所以这单笔利息收入少,但总的利息收入不少。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划定标准额,在标准额以下的利息不予退回,在标准额以上的利息和货款一并退回,该笔利息的会计处理与存款利息的会计处理相同,即在退回时增加银行存款账户金额,同时冲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