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7 期
【作 者】
丁美云
【作者单位】
(青岛景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 266400)
【摘 要】
【摘要】从关联交易、财政拨款项目、村集体财务收支等三方面的鉴证业务中存在的大额现金支付现象,引发对现金管理现状的思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效性已面临严峻的挑战,建议主管部门对现金支付的限额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
【关键词】大额现金支付 现金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由“开户银行负责管理、监督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在实际运行中难以奏效。为规范现金收支管理,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切实有效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使现金支付的限额管理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一)
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客户当中,有相当数量的客户为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这些客户群体中,部分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者根本就没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大额现金支付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因此, 正常的大额交易应有经济合同的支持。
在大额现金支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虚假的经济交易行为。现从企业关联交易、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款结算等三方面的鉴证实务加以举例分析。 案例一:关联企业之间虚构现金支付交易避税
甲乙双方为关联方,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某建筑公司,甲方以现金支付乙方某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成本400万元。在甲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过程中,客户提供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从工程量清单的审查中发现,土方运输方式所选的符号表示人力运输,但从工程施工现场条件和现有的作业方式看明显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中,仅以乙方承担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代价,就将甲方的普通住宅开发项目增值率降至20%以下,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公寓建设工程款全部凭收款收据用现金支付,帮助对方偷逃税款
某社区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于2005 ~ 2006年进行了新农村建设,所建农民公寓工程合同价款400万元,实际支付500万元,全部凭收款收据用现金支付,收款单位为个人,与中标单位不符。
本案中,工程款超支100万元,被鉴证单位既未提供决算书,也未提供合同调整依据。合同建设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应偷逃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
案例三:企业通过虚构现金支付交易虚报投资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某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为增值税应税货物,该项目公司于20××年在其当地发改局立项,项目投资总额中设备投资500余万元全部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全额用现金支付了设备购置款。
项目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投资额进行专项鉴证。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了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合同资料及发票,对其设备采购业务存在两方面的重大疑虑:第一:为什么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为什么全额现金支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购置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项目的设备投资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致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72万元,占整个项目财政资金的比例高达20%,这是最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却主动放弃。带着这些疑虑,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所取得的发票进行了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显示所有的设备购置发票信息都与查询系统信息不一致。至此,结合设备购置款全额现金支付的情况,基本已明确客户对该项目设备投资的真伪,以虚假投资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会计主体出于偷逃纳税义务、骗取财政投资等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记录了虚假的经济业务,这明显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悖,却能够公然出现在经济主体的账务资料中,说明该项法规制度的相关条款在实施中出现了问题,其账务处理对现金付款限额的管理是严峻的挑战。
(二)
现金管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治理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
关于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结算起点,以及“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已做出规定。
关于现金收支、使用的监督管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现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1988年开始实施。在条例及细则中虽然明确规定,开户银行负责管理、监督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开户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户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已逐渐被弱化,基层会计主体普遍存在现金余额过大、超范围使用现金、收入不及时入账、坐支现金等违规现象。而开户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继续作为现金收支管理、监督、处罚的主体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反映到经济实体上必然导致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
为了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创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以修改完善,使现金管理法规制度的变革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以下仅从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①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使会计主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切实有效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使现金支付的限额管理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②实施诚信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会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规制度;其次要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力求使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规范运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提高经济主体的信誉度。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对经济主体的日常经济业务加强监督检查,使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从而为经济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④强化社会审计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议提升社会审计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从根本上保证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社会监督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1988-09-08
2.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2006-12-04
3.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