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5 期
【作 者】
邢成林
【作者单位】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山东临沂 276000)
【摘 要】
一、当前国库集中支付下预算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预算会计核算内容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总预算会计以资金实际拨出时确认支出;预算单位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分别在支付时和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下达时确认收入。按照一般理解,财政部门在办妥资金拨付手续,至少应在下达用款额度后,就已向预算单位让渡了资金使用权。在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都未能体现。涉及预算执行进度类报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报送数据,与事实不符,不能充分反映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
2. 会计核算与资金申请拨付手续脱节,会计监督职能弱化。资金申请拨付手续是财政部门拨出款项的法定依据,也是预算单位进行财务收支业务的重要凭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支出化整为零,与资金申请拨付手续难以核对。会计核算已不能反映财政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由此引发的财政资金风险不容忽视。
3. 国库(财政专户)管理数据缺失,加大了资金调度风险。近几年来,财政部门不断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国库管理,客观上对资金调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问题是: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总预算会计不再随时掌握能控制的资金量。无论是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单位申请的支付计划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都已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了资金控制权。总预算会计在财政资金划出时确认支出,对大量的、已不能完全控制的资金量没有登记。总预算会计提供的信息已不能满足资金调度的需要,加大了财政资金调度的困难和风险。
4.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能反映单位财务收支全貌。集中支付。改革后,作为集中支付制的主要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的资金不经过单位账户,直接拨付至供货商。单位零余额账不具备会计核算监管源头和主线作用。在核算中发生的漏登漏记等错账,就很难查找修正。预算单位负责人、财务管理等人员若借直接支付方式弄虚作假,公款私用等违法行为,仅从单位账务很难发现。国库改革几年来,国库支付系统也未能形成规范的档案管理办法,审计、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也很少核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中的数据。
5. 总预算会计与单位会计不协调,对账困难。集中支付改革前,总预算会计账统领预算单位账,财政支出、预算单位收入,互相对应,清晰明了。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财政部门于资金实际拨出时确认支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收入,授权支付却在财政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时确认收入。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单位会计对款项划拨确认时点不同,造成收支不对应,无法直接核对。只能借助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去理清各款项的来龙去脉。
6. 预算会计不能及时掌握可动用资金数,财务管理难度大。对于一些基金预算资金、公共预算专款、项目款项和单位往来款,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需要知道可动用的资金数,以便办理拨款手续。总预算会计以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确认拨出数,与拨款手续不对应;预算单位会计以授权计划数和支付数为依据,确认拨入数,也与拨款手续不对应。可动用资金数已脱离了会计核算,加大了财务管理难度。
二、对策与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以来,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都是用权责发制方法,部分解决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会计核算的矛盾。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不妨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的管理数据纳入会计核算,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融入会计核算。
1. 将批复的用款计划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财政部门业已让渡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在性质上接近权责发生制下的应付款。设负债类科目“用款额度”,财政部门批复单位用款计划后,据银行返回的到账通知书,确认支出。列支出,挂“用款额度”。国库(或财政专户)实际支出时,冲减“用款额度”。“用款额度”可仅由总预算会计使用,也可由国库支付会计同时使用。“用款额度”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国库(财政专户)、专款项目等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会计分录如下:批复用款计划时列拨出资金: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用款额度。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时:借:用款额度;贷:国库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2. 将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也纳入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按当前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调整,授权支付已纳入了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对于直接支付,预算单位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时,经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参照授权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收到银行送达的直接支付到账通知书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拨入经费。实际支付时: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零余额用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