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5 期
【作 者】
魏鹏超
【作者单位】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 郑州 450000)
【摘 要】
一、关于重要性概念的文献综述
有关重要性概念的正式提出最早出现在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中11条:财务报表的编制者不得遗漏任何重要的事实。此后,会计和审计领域的职业团体认识到了这一概念的意义,开始了广泛的研究与探讨。有关重要性概念的文献多来自权威的职业团体,最开始是相关的会计职业团体对重要性进行探讨,随后审计界又将这个概念引入到了审计领域,重要性概念的应用范围在不断延伸。
1. 国外文献综述。会计概念和准则委员会(1957)将重要性定义为:项目的重要性取决于它的性质或金额大小,或者两者共同影响。如果有证据表明了解该项目会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决策,那么这个项目就是重要的。FASB的2号公告(1980)关于重要性认为:会计信息漏报或者错报的严重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很可能改变或影响任何一位理性决策者依赖这些信息所作的判断。IASC关于重要性认为:如果信息的省略或误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会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则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取决于在发生遗漏或错报的特定环境下所判断的项目或错误的大小。以上三个准则委员会都强调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审计重要性概念多是从会计重要性概念引用过来的。IAPC的ISA320公告(1991)对重要性的定义源引自ISAC对会计重要性的定义,AICPA在其发布的SAS107(2007)公告中对重要性的定义引用FASB的2号公告,强调审计重要性和会计重要性是一致的。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国外职业团体无论是在会计领域还是在审计领域,对重要性的定义是一致的,都是在强调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2. 国内文献综述。国内关于重要性的解释主要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并没有对重要性进行定义,而是对重要性进行了描述。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对各类交易或会计事项按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能够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会计程序和方法处理,在财报中进行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不重要的会计信息,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处理,合并反映在报表中。在实务中,如果会计信息的省略或错报影响到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了,那么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会计领域对重要性不仅包括信息的重要性,还强调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会计事项的重要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1996)规定,审计重要性是指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种严重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没有再对重要性定义,而是进行了解释。从“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可以看出,我国审计职业团体对重要性的认识强调的是会计信息中错报的重要性。
二、重要性概念辨析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到,国内外职业团体对重要性概念的定义是存在差异的。国外主流职业团体FASB和IASC(现更名为IASB)对会计重要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包括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而且还特别强调了会计事项的重要性。同时,国外审计职业团体对审计重要性的定义大都引用FASB和IASC对重要性的定义,也就是说,国外职业团体认为会计重要性和审计重要性二者概念是一致的。而我国的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审计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如果错报(或漏报)影响到财报预期使用者的决策了,那么这项错报就是重要的;否则不重要。
从信息论角度看,首先,会计主体要对会计事项进行识别以形成会计信息,在识别过程中,考虑到成本和效率,需要运用重要性对会计事项进行筛选,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会计主体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接着,会计主体对形成的会计信息继续运用重要性原则,对重要的会计信息进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也就是利用重要性对会计信息进行“深加工”。最后,会计主体将会计信息传递给审计师接受审计,审计师要实现发表审计意见这个目标,就必须要合理保证发现会计信息中所有重大错报。而错报重大与否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进行判断。这样,重要性运用在三个环节:“会计事项——会计信息 ——重大错报”。
实际从广义的角度看,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会计事项也是一种信息,只不过这种信息是没有经过会计处理的信息。错报产生于会计信息,因此,错报也是一种信息。由此,在本质上无论是会计信息还是会计事项抑或是重大错报都属于信息,它们分别属于信息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从这个角度看,重要性可以分别应用在信息链条的不同环节上,如下图所示。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国内外职业团体对重要性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国内职业团体对重要性的解释更为具体、详细。
在理解重要性概念时,特别是在审计领域,往往还存在一种理解上的误区:重要性是审计师能够容忍的最大错报。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因为重要性的定义看,重要性是一个中性词,体现的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限度,更不是一个结果。也就是在处理信息时,要考虑信息的重要性。信息可能是重要的,也可能不是重要的。之所以将重要性理解为容忍的最大错报(限额),是其没有认识到重要性和重要性判断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基本概念,而重要性判断标准是基于前者结合实务对其意义的延伸,是重要性概念的外延。
三、改进建议
1. 我国对重要性的定义要与国际准则趋同。前文已论述,重要性主要运用在各个信息环节上,因此,针对会计信息、会计事项和错报,都可以用信息来代替。正如ISAC对重要性的定义那样:如果信息的省略或误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会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则信息就具有重要性。这样,不仅统一了国内会计与审计领域重要性的定义规范,同时也与国际准则保持了实质上的持续趋同。
2. 增加“重要性判断标准”这个概念。目前,在职业规范中,并没有重要性判断标准这个概念,这就很容易让人将重要性和重要性判断标准等同于一个概念,也就会造成前文所述及的理解上的误区。增加重要性判断标准这个概念后,可以有效地解决重要性和重要性水平(可容忍的最大错报)之间概念的模糊性。在当下,业界对重要性是以信息使用者为导向的。由于这种对重要性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因此,在实务中更多是以信息的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来作为重要性的判断标准。如果单从金额角度来判断一项信息重要与否,那么这个重要性的判断标准就是重要性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荫榕,朱加凤.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原著选读.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
2. 毛敏,张龙平. 审计重要性概念的内涵与本质辨析.财会月刊,2009;7
3.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 傅宏宇.审计重要性标准习惯性表述的分析与改进.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