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5 期
【摘 要】
055. 我公司是一家投资性房产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与楼下另一家事业性社区诊所共用一个变压器,电费登记户主是诊所。现在我公司要交电费,是不是取得诊所开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和复印件就可以入账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及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贵公司可以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056. 企业购买了网络软件的授权使用,合同价格是3.5万元。按规定,没有专利的软件不符合计入无形资产的条件。那么,我们这种授权使用的软件是直接进管理费用还是进无形资产?
答: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②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有没有专利,不影响软件资产是否可辨认,这种授权使用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057. 当被投资企业有盈利和亏损时,投资企业应按比例享有和分担,这里有如下问题:①投资企业拿什么作为原始凭证来编制记账凭证,记录上述盈亏?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年后才经过审计披露,投资企业何时根据什么数据确认其应该享有或分担的盈亏额?
答:实务中,投资企业一般在中报、年报等对外报出报表时,向被投资企业索取报表进行权益法核算。年末,一般是以被投资企业的审定报表为依据进行权益法核算,即使尚未取得正式审计报告,也应以基本可确定的报表数(被投资企业的盖章报表)为准,如果这份投资占投资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大,还应适当执行审计程序。
058. 我单位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为1.2亿元,已全额支付并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但前期立项时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中约定,从一级土地整理方获取土地指标所支付的成本与招拍挂土地价款之间的差价,可按比例返还给我单位,那账务上该怎样列支土地成本?涉及税务问题吗?
答:土地的返还款具有无偿性,应该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因为在企业按照正常竞拍程序竞得土地后,已按确定的竞拍价格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全额发票,其竞拍金额就是其土地成本总额。对于政府另外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不是原发票的折让冲回,多是各种名目的财政扶持资金形式的返还。所以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不应当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应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
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土地返还款是否征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还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土地返还款,通常不可能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获得的土地返还款应当于收到当年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59. 开发商延期交房,承诺由其关联物业公司直接减免业主若干个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据此税前列支,并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会计核算方面,如果开发商直接支付业主交房违约金,依据违约赔偿协议和支付证明,一般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这笔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呢?
答: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商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经济合同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060. 会计师事务所来我单位审计,发现支付供应商货款的付款单据附件(发票)少了2张,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不清楚。现在有没有什么方法补救?审计人员说,这是无发票付款,要进行5倍罚款。请问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首先应审查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发票少2张,成本暂估的时候一般就没有发票。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暂估入账。
如果确属发票丢失,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 [1996]19号)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审计处罚依据是: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61. 酒店在大堂设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税法规定可按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但国税局认为销售额较大,应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按17%纳税,这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相关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酒店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果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062.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
答: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1)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凭据,可作为入账凭据。
(2)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如防疫站收取防疫费、环保局收取环保费等,都可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入账凭据。
063.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注销,账面净资产金额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存在一块差异,就是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这样母公司并账时就产生了一块投资收益,这块投资收益本身是税后利润,双方也没有税差,是不是可以不计入纳税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中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建议贵公司按照以上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064. 我单位为建筑企业,项目部规定部长以上人员购笔记本电脑按一定标准报销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自电脑购买之日起三年后笔记本电脑产权归个人所有。工作不满三年的,在调离本单位时按笔记本电脑折旧后的净值退还财务部。公司统一规定的电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6年,此项业务如何处理才合适?三年后又怎么处理?人员调离时怎么处理?
答:笔记本电脑前三年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入公司的账,按照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管理,只不过在使用上是由个人代为保管。三年内,如果员工离开,收回个人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所有权依然属于企业,账务上不做特别处理。三年后如果员工没有离开,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转移给个人,账务上做固定资产转出,同时视同对员工的福利处理。
065. 我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一幢住宿楼出租给个人经营,每月收取管理费(房租收入不入我单位账户)。请问,住宿楼发生房租收入时(由我单位代开发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答:如果贵单位是以自己单位的名义开具发票,应该确认租金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如果不是以贵单位的名义开具发票,贵单位仅属于代收租金,直接挂往来账就行了,不用交税。当然如果在这种代收行为中产生了收益比如手续费等,那么就需要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了。
066. 银行入账通知书和银行回单可以通用吗?是不是都可以附在发票上作为做账的原始凭证呢?
答:银行入账通知书,指客户将货款存入公司的账户,或你自己将钱存入你自己的账户,银行在收到这些钱后,打印一份通知,说明钱已存入账户。入账通知书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银行回单,是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反映企业银行账户上资金流动的凭证。除了收款的回单,付款时也有回单。银行收(付)款回单是企业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证明,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王建安 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