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0 期
【作 者】
孙建华
【作者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具体指南中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务中,还是难以把握。本文采取分层讲解、步步逼近的方法,让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实际利率法 摊余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具体指南中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做了详细规定。虽然相关规定清晰明了,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尤其是在高校的教学中,学生们却普遍反映不好理解与掌握。笔者认为难点不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时、期末确认投资收益时及处置时会计分录的编制,而是“难”在相关折溢价的摊销。因此,我们就抓住这一主线,首先让学生明白为何会产生溢(折)价、又为何要摊销溢(折)价、怎样才能摊销溢(折)价,然后再进行有关会计处理的讲授。
采取这样一种“分层教学、迂回包抄”的战术,看似走了弯路,其实只要在第一层次打好基础,学生们明白了“为什么”,后面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就迎刃而解。
一、概念辨析
1. 辨析债券面值、发行价及初始投资成本三者的异同。由于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发行当日的金融市场利率未必一致,而发行方日后要以票面利率为基准支付利息,这样势必造成发行方日后多付利息(或少付利息),因此其就会在发行时索取补偿(或承担代价)。具体分析见表1:
可见债券除了按面值(即平价)发行外,还会有溢价及折价两种可能。再加上投资方作为债券的购买方除了按照发行方的发行价购入外,还需付出相关的交易费用,因此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发行价(买价)加交易费用,未必是债券的面值。
2. 明确实际利率的含义。某项投资的实际利率就是指该投资本身的内含报酬率,也就是使该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的折现率。具体到持有至到期投资,未来现金流量就是日后收回的本金及利息,因此此处的实际利率,就是指使所购买债券按照约定日期收回的面值及利息的现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的折现率。针对一笔具体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债券面值、日后收回的利息、初始投资成本,就可以计算出对应的实际利率;但通常该实际利率往往不等于票面利率。原因在于债券的利息可能分期支付,也可能到期一次支付;债券的利息常常又是单利计息;还有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可能高于面值,也可能低于面值等。
3. 辨析应收利息(收取利息)与投资收益的异同。无论投资方以哪种价格购入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每期末应收(收到)的利息一定是债券面值的票面利率;该期末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该是该期期初实际投资额的实际利率。根据前文,第一期期初的实际投资额即初始投资成本未必是面值,票面利率又未必是实际利率,所以此期的应收利息与该期确认的投资收益就不一致了。而这两者的差额正是后文所涉及的债券溢价(折价)摊销额。
二、理解摊销溢价(折价)的实质
1. 摊销原因。投资方无论当初投资时以溢价还是折价购入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所收回的只能是债券的面值(或面值加应计利息)。假若投资方在债券的存续期间(指购买日至到期日)对溢价(或折价)不作为的话,就会随着债券到期收回面值,与该债券投资相关的投资业务就已结束,但与该债券有关的溢价(或折价)即“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却未结平。因此有必要在债券存续期间将溢价(或折价)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其逐期注销,此即为溢价(或折价)摊销。
2. 摊销时点。通常采取在债券付息日(分期付息债券)或资产负债表日(到期付息债券)进行摊销(以下统称期末)。
3. 摊销额度。在直线法下,每期末摊销额度应该是多少呢?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将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平摊,这也就是所谓的直线法。故每期期末,以面值的票面利率确认收到(或应收)的利息,按直线法将溢价(或折价)摊销,两者的差(或和)倒推为该期的投资收益。显然这种方法操作简单,但随着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每期的实际投资额就会越来越小(或越来越大),可每期确认的投资收益却始终是一个不变的量,不合理。所以此法企业会计准则未予采纳。
实际利率法:由前述我们知道,每期收到的利息应是债券面值的票面利率,而每期确认的投资收益理当是该期期初实际投资额的实际利率,而这两笔数据由于溢价(或折价)的原因,肯定不一致,其差额就倒推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此即为实际利率法。这种方法每期确定的投资收益会随着每期投资额的减少而减少(或增加而增加),故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该方法。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购入、存续期内期末的会计处理
1. 发行日溢价购入到期还本分期付息债券。
例1:甲公司于20×1年1月1日以825 617元的价格购买了乙公司当日发行的总面值为800 000元、票面利率5%、5年期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利息在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甲公司还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该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10 000元,其实际利率为4%。
该债券购入时及第一个付息日的会计分录见表2。
每期末确认投资收益及溢价摊销见表3。
思考:(1)表3中最后一列第二行829 041.68元是在期初实际投资额835 617元的基础上,摊销溢价6 575.32元后所余金额,故称为“摊余成本”,也即该期末的实际投资额;因此某期末摊余成本(实际投资额)等于期初摊余成本(实际投资额)减该期溢价摊销额。可见摊余成本随着溢价的摊销逐期减少,直至摊为面值。
(2)若为发行日折价购入到期还本分期付息债券——则某期末摊余成本就等于期初摊余成本加该期折价摊销额。可见摊余成本随着折价的摊销逐期增加,直至摊为面值。
(3)若付息日不是在年末,比如是在每年的1月1日——则每年末都有一笔下年初即可收回的利息,此为投资方的一项短期债权,故每年末将该收未收到的利息通过借记“应收利息”科目反映。
(4)若为发行日后购入到期还本分期付息债券——则在购入时,购买价格中就包含了发行日至购买日这一时间段的债券利息,其在第一个付息日即可收回。因此在购入日就应将该笔利息在购买日先支付,在付息日立马收回的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即可,其他会计处理同上。
(5)若为发行日后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呢?
2. 发行日折价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例2:P公司于20×3年1月1日以737 260元的价格购买了S公司当日发行的总面值为800 000元、票面利率5%、5年期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利息按单利计息。另P公司还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该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10 000元,其实际利率为6%。
由于该债券是到期一次付息,显然对于投资方P公司而言,在投资的第一年年末,就有一笔该收而未收到的利息,且该笔利息要到债券到期方可收回,故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予以反映。
该债券购入时及第一年末确认投资收益时的会计分录见表4。每期末确认投资收益及折价摊销见表5。思考:
(1)到期日收回本息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 000 0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800 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200 000。
(2)表5中最后一列第二行792 095.60元是在期初实际投资额747 260元的基础上,摊销折价4 835.60元加上应计利息40 000元(此40 000元为该收而未收到的利息,理解成转为投资)后所余金额,即某期末摊余成本(实际投资额)等于期初摊余成本(实际投资额)加该期折价摊销额加应计利息后的余额。可见摊余成本随着折价的摊销及每期应计利息的入账逐期增加,直至摊为面值及该债券各期应计利息之和。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在第32条及第42条中明确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确定。
因此,在会计期末有关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就归结为:期末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比较;前提是此刻“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多少。在已知折现率为实际利率时,关键就在于“未来现金流量”是多少。因此,减值的会计处理归根结底是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额度,这就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按照原定计划,投资企业是可以在债券的约定日期收回利息及本金的,即未来现金流量的额度就是债券的利息及本金。但是由于发行方经营或所处经营环境的改变等,原本可以收回的利息及本金此刻是否还能收回就打上了问号。因此投资方的会计人员此刻就要根据职业判断对如下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是以后某期利息不能收回,还是以后各期利息都不能收回?是以后各期的利息全部不能收回,还是部分不能收回?若部分不能收回,则不能收回的百分比是多少?或是本金全部不能收回?还是部分不能收回?
思考:实务中如何恰当地运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以确定未来现金流量额度?
至此,还有值得一提的就是“摊余成本”概念问题。我们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就是指在初始确认金额的基础上,扣除已归还的本金(对分期还本债券),加各期应计的利息(对到期付息债券),加(或减)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折价(溢价)累计额,再减已经发生的减值损失。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
从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分类划分我们可知,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是不会发生处置业务的,但是由于一些主观、客观事项的发生,“处置”业务在所难免。本文开头就已经说明《指南》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处置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一语点破了“处置”业务会计分录编制的关键。
但问题是若仅仅处置了原“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部分债券,那剩余部分的债券要否处理?怎样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16条对此也做了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有些情况例外)。
思考:
(1)出现怎样的情况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2)上述所说的例外情况指什么?
(3)若发生部分处置业务,剩余部分债券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如何?
(4)上述规定中所说“出售或重分类相对于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的“较大”,你认为该如何界定?为什么?
(5)本文中提到的“摊余成本”与准则中描述的“摊余成本”有无差别?你对此有何看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 戴德明等.财务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