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0 期
【作 者】
周 浩 陶 晶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2009 ~ 2011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累计总金额呈下降趋势,但交易金额仍占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的11.89%;制造业关联方交易金额及比例一直居首位,采掘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两个行业的关联方交易从2009年开始呈下降趋势,但金融保险行业在2010年“异军突起”,房地产行业也有“后来居上”之势;商品购销是上市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的主要方式,而担保和抵押以及提供资金这两种交易类型也是上市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的重要手段,但提供资金明显呈弱化趋势;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一直最大,但交易对象模糊化现象有加强趋势。根据上述结论,本文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 关联方交易类型 关联方交易对象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上市公司与改制前的母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紧密关系很容易产生关联方交易。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暴露的大量违规案件多数与关联方交易有关,足见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陈晓和王棍,2005)。另外,也有研究表明,由于法律和监管方面的缺陷,我国上市公司当前的治理系统很难有效牵制大股东通过关联方交易侵占外部投资者的利益(郑国坚,2007;Jian和Wong,2008;Jiang等,2010)。
目前,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研究文献几乎都着眼于股权结构等内部治理视角(如洪剑鞘和薛皓,2009;申明浩,2008;佟岩和王化成,2007),缺乏对关联方交易现状的全面分析和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研究。因此,本文拟通过对2009 ~ 2011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全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总体概况、交易行业特点、交易类型特点以及交易对象的变化,以此为规范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提供经验证据,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规范运作。
一、关联方交易金额分析
笔者通过对2009 ~ 2011年沪深两市A股所有关联方交易公司的交易金额分析,发现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频繁程度、交易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以及交易形式的变化趋势。因此,本文拟采用关联方交易总金额、交易总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以及平均每次交易金额这三个指标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总体情况,数据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09 ~ 2011年关联方交易累计总金额由2009年的30 444.35亿元,降到了2011年的22 726.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也由2009年的51.10%降到了2011年的11.89%。因此,无论从绝对金额还是相对值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都呈下降趋势,说明我国针对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允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但三年的累计总金额平均值仍达25 688.41亿元,占到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的29.64%。
此外,与2009年相比,2010年和2011年关联方交易次数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平均每笔交易金额变化不大,这三年每笔交易金额平均值达到1.08亿元,反映当前上市公司倾向于进行大金额的关联方交易。
二、关联方交易的行业分布分析
本文的行业分类统计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业划分标准(CSRC),即对上市公司分13个门类进行统计,数据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制造业关联方交易金额及比例在2009 ~ 2011年一直居于首位,三年占所有行业交易金额的比例都超过了50%,在2011年更是达到了74.35%,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现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另一方面是因为制造业在所有行业中产业链最为完整,供产销相互依赖程度较高。
从表2还可以看出,采掘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从2009年开始呈下降趋势,而金融保险行业在2010年“异军突起”,关联方交易金额达1 734.48亿元,占所有行业交易总金额的7.26%,排第二位,但2011年又回落至0.46%。
另外,房地产行业有“后来居上”之势,所占比重持续上升,由2009年的2.33%上升到2011年的3.46%,排第三位,这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密切相关。
三、关联方交易类型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CAS3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主要包括以下11种类型:①购买或销售商品;②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③提供或接受劳务;④担保;⑤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⑥租赁;⑦代理;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⑨许可协议;⑩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輥?輯?訛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本文依据CAS36的规定,在参照CCER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数据库数据的基础上增加了赠与资产、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共同投资以及其他上市公司作为收入/支出的交易这5种交易类型,总共统计了2009 ~ 2011年共16种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及所占比例,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2009 ~ 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最主要的三种关联方交易类型是购买或销售商品、担保和抵押以及提供资金。其中“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及“担保和抵押”这两种交易类型在金额和比重上都没有明显的变化,尤其是“购买或销售商品”交易金额在2009年最大,达11 941.53亿元,比重在2011年达到最大,占到43.55%;“担保和抵押”交易金额以及所占比重均在2010年达到最大值,分别为8 997.11亿元、37.65%;而“提供资金”在交易金额上呈明显下降趋势,由2009年的4 964.03亿元下降到2011年的1 619.78亿元,其所占比重2010年最大,达17.25%。
本文还根据关联方交易的方向性,重点统计了购买或销售商品、担保和抵押以及提供资金这三类交易方式在正向和逆向关联方交易上的金额及所占比例,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2009 ~ 2011年上市公司逆向关联方交易金额及比例普遍比正向关联方交易高,特别是2010年,这三类交易的逆向性最为明显。因此,可以说明在这三种关联方交易类型当中,上市公司多数时候都处于“受益”状态。另外,提供资金是这三种交易类型中逆向性最大的,三年合计逆向交易金额达到19 053.73亿元,占交易总金额的83.13%。
四、关联方交易对象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对象,是指上市公司与之进行关联方交易的企业。按照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将交易对象分为以下几类:①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②合营企业;③联营企业;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⑤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⑥其他。
本文以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分别统计上述6大类交易对象2009 ~ 2011年的关联方交易数据,数据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对象中,最大的交易方是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所占比重在2009 ~ 2011年都超过70%,2010年高达81.73%。
另外,交易对象中“其他”这一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可能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方交易时,交易手段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倾向于运用复杂的渠道和关系进行交易,避开与其控股股东有直接敏感的关系,从而导致我们无法辨别出其交易对象。
五、结论及相关建议
1. 结论。本文通过对我国2009 ~ 2011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数据分析发现:
总体来讲,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无论从绝对金额还是相对值来看,在市场监督逐步规范的环境下,都在呈下降趋势,但三年交易的总值占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的平均值仍达29.4%,并且上市公司更加倾向于进行大金额的关联方交易,大笔额的关联方交易明显增多。
从关联方交易行业特征来看,制造业关联方交易金额及比例在2009 ~ 2011年一直居于首位,最高在2011年占到74.35%,原先关联方交易较多的采掘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从2009年开始呈下降趋势,而金融保险行业在2010年关联方交易明显增多,占到所有行业交易总金额的7.26%,排第二位。另外,房地产行业有“后来居上”之势,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在2011年达到3.46%,排第三位。
从关联方交易内容特征来看,商品购销业务依然是上市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最主要的对象,担保和抵押以及提供资金这两项业务依然是上市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的重要内容。不过,提供资金在市场监督趋势紧的环境下,明显呈现出弱化趋势。还有逆向关联方交易现象较普遍,2010年尤为严重,而提供资金是其主要方式。
从关联方交易手段的特征来看,上市公司最经常选择的交易手段(方法)依然是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或和某一企业同时控制两个或多个企业,但交易内容模糊化现象有加强之趋势,这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增加了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2. 建议。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在行业、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以及交易手法方面都有很明显的聚集性,因此应强化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建议根据上市公司不同的行业特点、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同的交易对象提出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而且对于每一种信息披露要求,应该给出标准化的、具体的信息披露指标以及评价标准。
另外,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遵循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问题和事项可以不披露,但对于判断关联方交易性质的事项必须披露,比如在交易行业方面,上市公司就应该披露关联方的行业类型;在交易类型方面,上市公司就应该披露交易方向,披露是购买还是销售,是提供资金还是被提供资金等等;在交易对象方面,上市公司应该披露与关联方的关系,而不能含糊、模糊,一语带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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