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王晓军
【作者单位】
延安大学财经学院
【摘 要】
一、现行处理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存在大的问题,但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还值得探讨。因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是一个债权账户,它核算的是向客户收取的债权,全部债权收回后该账户应该是平账户。与这个账户相类似的是“应收账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核算的内容就包括为客户代垫的运杂费,企业在销售时为客户代垫了多少运杂费,将来就可以从客户那里收回来多少代垫款项。
现在的问题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发生的初始费用不是一种代垫费用,这种费用发生后企业将来无法从承租人那里直接收回,所以它不是一项债权,而是一项费用。企业发生的费用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要么在受益期内递延处理,但不可以放入债权账户,否则将会影响债权账户的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