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3 问题解答之一(001 ~007 )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01. 我公司接受外公司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然后收取加工费。目前的处理方法是把发生的成本直接计入成本项目或制造费用,月末再由生产成品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取的加工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没有核算产成品。这样处理妥当吗?
      答:来料加工企业收入只核算加工工缴费收入,工缴费标准由加工合同确定,加工企业根据每月的交货数量计算本月应收的工缴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企业由于不是本企业自己提供直接材料,成本只反映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来料加工企业有其特殊性,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存货,期末将生产成本结转产成品时,没有可以依附的实体,因此不采取将生产成本结转为产成品,再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的做法,可以直接将生产成本结转为本月的主营业务成本,即:借:主营业务成本——加工成本;贷:生产成本。

      002. 对税务局稽查的以前年度补缴个税及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申报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果应缴未缴是由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那么在补缴税款时,不用计征滞纳金;如果是纳税人自己或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在补税的同时还要计征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