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7 期
总第 513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权利

作  者
王利红 蒋品洪

作者单位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摘要】本文认为,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法》应该赋予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权、调查取证权、拒绝出具报告权、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权和获取报酬权等五项执业权利。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 审计质量 执业权利

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享有的权利,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保障,是注册会计师拥有的基本职权。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注册会计师法》应该是一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和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的法律,其最核心的规范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义务。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以义务为本位,规定了较多的注册会计师的义务和责任,却很少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权利,不但起不到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的作用,而且无法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在明确注册会计师义务的基础上应该以权利为本位,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法;同时规定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