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5 期
总第 65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营改增”试点差额纳税之会计处理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以财税部门有关“营改增”试点的最新规定为依据,就目前试点企业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   差额纳税   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上海市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企业的会计核算一直是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但该通知同时明确表示,财政部如有新的规定,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为了更好地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2012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营改增”试点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下面,笔者将依据最新政策,就试点企业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借助案例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