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4 期
总第 656 期
总第 656 期
财会月刊(下)
财政与税务
【作 者】
高 凤 宋良荣(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为标准,利用2003~2010年数据模拟改革后地方增值税收入情况,提出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分成比例区间,进一步分析此次改革对于全国各省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分享比例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展开增值税扩围试点改革。此后,北京、深圳、江苏、天津、重庆等地也相继提出了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增值税扩围改革在“十二五”期间将逐步推广至全国范围。这项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缓解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然而,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比例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中如何重新确定分成比例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一、原分享比例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有增值税分享比例,即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由中央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增值税“扩围”改革势必会造成地方税收规模的萎缩。胡怡建指出增值税“扩围”改革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上要坚持保障地方财政利益的改革原则和指导思想。只有以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为原则,才能调动地方政府配合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积极性,推动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