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作 者】
胡远芬
【作者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
《财会月刊》2012年8月上旬刊刊发的《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制定构想》具有理论创新性和较深刻的现实意义,但是细读文章的几个段落,发现了一点瑕疵:
1. 在分析论述增值税的具体核算不合理时,作者认为从消费者角度看,增值税是“价内税”,就认定增值税“价税合一”的实质有以偏概全之嫌。消费者处于流通终端,是所有流转税的实际负担者。因此对于增值税,消费者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必要,开给消费者的发票价是含税价是合理的,但这并不表示增值税“价税合一”。通常所说的“价税合一”,主要体现在企业之间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流通之中,增值税不会进入企业的损益表,而其他价内税会进入损益的核算。
2. 对于“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的紧密联系”的分析并不妥当。企业利润从广义上看有很多细分,比如会计利润、经济学利润等。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会进入收入的核算,也不会成为费用,因此不会对会计利润造成影响。
不过,增值税并非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完全无关。因为销项税额是以应税收入为税基计算而来,进项税额是以购进存货的成本为税基计算而来,存货成本会分期转化成费用,因此从增值税的产生链条上看,收入和费用是增值税的“因”,而增值税并不会反过来影响收入和费用。只有当增值税不满足确认条件时,才会“变质”从而影响损益表。
因此,在分析“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的紧密联系”时,最好说明利润类型以避免歧义,或者把“企业利润”换成“企业经济利益”可能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