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潘华林
【作者单位】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江苏连云港 222042)
【摘 要】
本文所指的销售旧设备,是指现行增值税税制中规定的,企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情形。其账务处理主要界定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
现行增值税税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时均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以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设备的具体案例来介绍实务中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并进行比较分析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