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2 问题解答之十二

摘  要

 109. 我单位取得房租收入9 000元,场地出租收入31 500元,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但本月收入未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额度,请问分录如何做?
      答: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只要发生了收入,就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贵单位按税务局要求计算出当月或当季应交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上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110. 我司是施工企业,经常雇佣大量的农民工,但是因为是季节性的,用工时间都不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合同,这个工资可以进入成本吗?工资表及工资发放有特殊的要求吗?能否把工资打给班组长,由其代为发放?
      答: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与正式职工一样,工资发放时需注意:劳务分包单位委托施工项目财务将应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能将工资打给班组长,由其代为发放。
      施工现场的财务部门应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统一发放,即每人一卡,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签字发放现金,这样可以防止有人冒名签字领取,有效控制发放过程中的风险,保障所有农民工能够安全、及时地领到工资。

      111. 公司有离职员工的费用报销,现已确定该员工不来领了,那么账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如果是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已办理完相关报销手续,只是因为离职员工单方面未领取报销款项的,属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相关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以援建的方式为某学校建设教学楼,材料人工全由我们承担,该行为是否要缴纳建筑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有偿提供劳务”,是否可以用这条规定来解释不纳税?
      答:援建是以优惠条件提供援助,但并不一定无偿。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条例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同时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捐赠金额是按建成后工程的价值计算,该企业援建教学楼的行为,应视同捐赠建成的房产,除对企业征收视同转让不动产环节营业税外,还要对企业建造该不动产行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