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营改增背景下对增值税制度的完善思考

作  者
姚云霞

作者单位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大位会计学院 合肥 230601)

摘  要

      【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上海市的运行情况看,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税负,但在课税对象的广度、税率的设计、税负的公平性、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及税收征管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改征   缺陷   完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共同颁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确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拉开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流转税制度最重要的一次变革的序幕。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制度存在的缺陷
1. 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受限,广度不够,难以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增值税是与货物和劳务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税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经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扩展到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但是,对于不动产、无形资产、建筑业、金融业及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大部分服务业劳务仍然实行营业税制度。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不仅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造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营业税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所负担的营业税和征收增值税以外的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各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