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3 期
总第 637 期
总第 637 期
财会月刊(下)
改革发展
【作 者】
何健生 陈海声(教授)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广州 510641)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2008年进行技术并购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产权性质作为分类标准,考察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技术并购绩效之间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技术并购后三年都体现为负绩效,只在并购后第二年绩效产生较大提升;相对于国有企业天然的政治关联作保障,民营企业更为注重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企业技术并购绩效体现正相关关系,且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显著。
【关键词】 投资者法律保护 技术并购绩效 产权性质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改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模式改变的基础在于以技术升级为核心的产业升级,技术并购作为一种从组织外部获取技术资源的重要源泉,一旦技术并购经过整合获得成功便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超常收益,因此企业技术并购所带来的绩效就成为21世纪企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投资者法律保护作为外部股东防止自身利益被内部人剥夺的机制,提高了公司内部人或控股股东掠夺行为的转移成本,能起到减少代理成本以及抑制控股股东掠夺公司利益的作用。在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控股股东将更多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投资者能预见其利益受损而不愿投资,导致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治理失效,绩效也会因此下降。因此投资者法律保护对技术并购所产生的超常收益能否起到保护作用值得深入探讨。我国转轨经济制度背景下,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反映并非一致。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分析寻找在不同产权性质下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技术并购绩效的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