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35 期
【作 者】
任 玲 李 挺
【作者单位】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辽宁成大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本文所称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环节支付运输费用
在此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之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由此可知,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支付的运输费用7%部分作进项税额抵扣,93%部分构成货物的采购成本。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等(货物的购买价款+运费×93%+其他采购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物的增值税+运费×7%);贷:银行存款等。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环节支付运输费用
在此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之规定,编号为6601的“销售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环节支付的运输费用7%部分作进项税额抵扣,93%部分构成货物的销售费用。
其账务处理如下:①销售货物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货物的增值税)。②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运费×9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7%);贷:银行存款等。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环节收取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环节负责运输并收取运输费用的行为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处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知,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环节收取的运输费用为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纳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销售收入(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运输收入÷(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货物的增值税+运输收入÷(1+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