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33 期
【作 者】
赵团结
【作者单位】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 430223)
【摘 要】
【摘要】科技三项费用作为政府的一种补助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CAS16)进行会计核算。然而,由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出台较早,各地的实施细则也不尽相同,在企业实践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滥用,对企业财务报告产生了一定的盈余管理效应。本文拟结合科技三项费用的相关文件以及CAS16进行分析,同时引入实际案例进行探讨,并提出促使企业规范管理科技三项费用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补助 科技三项费用 盈余管理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盈余管理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会计法规中,企业会计准则对这种普遍认可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没有完全排斥,由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借助创造交易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其中,除了关联方交易之外,地方政府补助便是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极好机会,这主要源于上市公司的业绩与地方政府的公共形象和业绩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地方政府的各种补助形式中,科技三项费用便具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一、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
较早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科委等四部委联合于1996年4月18日发布,后来虽然部委名称有所变更,但该文件仍然有效,直至财政部于2006年3月30日以财政部第34号令的形式宣布予以废止和失效。其间,财政部与科技部于2004年1月7日联合发布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该文件将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予以分离并单独管理。很多地方政府基本上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制订了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实施多年来,对于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