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浅议杠杆租赁会计处理

作  者
何 苗

作者单位
四川旅游学院

摘  要
 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未对杠杆租赁这种新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笔者对此作一分析。
例:A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企业,B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制造企业。B企业在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后,决定引进一套德国的生产线生产新型马赛克。但由于设备较为昂贵,B企业于2009年3月与从事融资租赁的A企业就马赛克的生产线达成了融资租赁协议,具体内容为:租金总额1 200 000元,起租日为2010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845 000元(A公司的购置成本为855 000元,不考虑A公司的借款因素)。租赁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40 000元,到期后该生产线所有权归B企业所有,租赁期届满时,估计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60 000元。购买价为150 000元,B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00 000元。该生产线的保险、维护等费用由B公司自行承担。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经计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为9%。
      A企业采用杠杆租赁方式完成交易:自己出资255 000元,剩余600 000元于2009年6月向C银行以长期借款方式筹集,年息8.5%,5年本利均等归还,每年向C银行偿还本息152 260元。A公司于2009年9月完成了对该设备的购买。
A公司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借款的本金偿还及借款利息分摊如下表所示(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