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

摘  要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略);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略)。
      (2012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