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吴 敏
【作者单位】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摘 要】
一、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本质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认定的一种特殊的销售形式,这种销售形式一般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要是消费税纳税人(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产生了应交消费税行为,不管有没有产生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销售处理,计算交纳消费税。
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等方面,存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仅是在企业内部流转,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将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等,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不能增加企业资产或者减少企业负债),也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有权发生转移,也能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如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等可以减少企业的负债,间接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则在会计上如果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等项目,则消费税不应再重复记入;如果尚未确认收入,仅结转成本,则应当将消费税计入相关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