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解读新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作  者
庄树贞

作者单位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潍坊 261061)

摘  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本文对相关规定及实务处理进行实例分析。
一、相关规定解析
1. 执行时间与设备范围。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值得注意的是:时间要求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并且是初次购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