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2问题解答之九(075~ 085)

摘  要
 075. 我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现在公司要搬迁至新办公楼,面临以下问题:①需要购置大批办公设备,有固定资产也有低值易耗品,是不是可以成批作为固定资产处理?②搬迁费用是否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③新办公楼设计支出是否可以列为固定资产/装修支出?
      答:(1)现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单位价值判断标准。另外准则不仅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而是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合并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可以将低值易耗品简单理解为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因此,如何判断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除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4条对固定资产规定的两大特征,主要看企业自己的管理要求。
      (2)搬迁费用不应该计入待摊,它没有发生后的一个固定的收益回报期,应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3)办公楼建成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设计费、审批费等)都应列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完工交付使用时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