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2 期
总第 626 期
总第 626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张庆雷 孙响响
【作者单位】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0037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4)
【摘 要】
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同时供应商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贴现利息,用以弥补贴现的费用。会计实务中通常有两种常见的做法,一种是供应商把收到的贴现利息同销售货物的价款共同开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另一种是供应商只把货款开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收到的贴现利息开利息收据。那么,哪种发票开具方式更合理呢?
(一)
买方支付的贴现利息核算涉及到的经济实体包括买方自身、供应商及银行。首先我们分析供应商一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把“必须保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一项收入的确认原则。但供应商收到的贴现利息是未来贴现时应该付出的金额,所以不能确认为当期收入,而应计入“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待到供应商实际贴现时冲减财务费用,如果实际贴现利息低于买方承担的贴现利息,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供应商不进行贴现,而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则应将“其他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反之,如果将收到的贴现利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则相应增加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增加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如果企业想要规避这些税费,就会要求有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有些企业来说便会考虑不接受客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方式,这样便限制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