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7 期
总第 621 期
总第 621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作 者】
周 微1 杨永承2 杨治忠3 邬方方1
【作者单位】
(1. 贵州财经学院 贵阳 550004 2.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北京 100000 3. 贵阳华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贵阳 500000)
【摘 要】
【摘要】本文从经济实质及法律实质两个角度剖析,设立或变更验资中企业管理当局的垫资审验现象,并构造博弈模型分析对此现象的监管。分析得知,监管垫资审验:一是要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加强工商监管的技术水平,运用多种核查方法,提高核查出问题的本领;二是加大对企业和第三方事务所的惩处力度,提高合谋成本,使二者不敢铤而走险;三是加强对资本信誉制度的宣传,指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只会降低资本信誉。
【关键词】垫资验资 混合战略博弈 监管
一、引言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义务,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我国实行资本信誉制度,对公司设立之时严格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国外多采用授权资本制度,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要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即可设立,未认购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
在信誉资本制度下,为保证企业资金在设立时如实到位,法律特别赋予具备专业审验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验资的权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以证明申报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故验资是公司进行工商注册前必不可少的程序,验资报告是公司成立前的重要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