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7 期
总第 621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IPO实行注册制的可行性分析

作  者
谷 晴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从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及价格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寻租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证券发行成本和中介机构服务三个角度对比了核准制和注册制的优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应当逐步引入注册制的原因,并从证券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市场的其他建设三个方面阐述了引入注册制的条件。
【关键词】证券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监管   注册制

    2011年,学术界和证券监管部门开展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IPO)是否从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的大讨论。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美国证券市场采用注册制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监管机构具有高效的监管能力与手段;二是发行人及证券中介具有诚信意识及法制意识。显然,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具备采用美国式的一步到位取消审批、直接过渡到注册制的条件,这其间需要一个逐步建设和完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配合注册制建设,做好证券市场的基础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只有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