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20 期
【作 者】
曹立安
【作者单位】
(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 510655)
【摘 要】
对于政府部门对企业科技项目的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般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的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有的则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笔者现根据在科技项目财务验收方面的一些实际情况,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何正确核算科技专项经费补助进行探讨。
1. 有的科技专项经费补助在立项时,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已有规定的,按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
例如,企业获得的国家或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的科技项目,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不管是无偿资助还是贷款贴息,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如果是贷款贴息,再作下一步会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如果是无偿资助,用专项补助经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还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同时还要转增资本公积: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无偿资助的专项经费用于研发项目时,应先在“研究开发支出”科目设置“人员经费”、“材料费”、“差旅费”、“协作费”等明细科目专项核算:借:研究开发支出——专款支出——人员经费等;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并在每一会计期间(月度或年度)终了,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贷:研究开发支出——专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