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建造合同营业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

作  者
肖太寿(博士)

作者单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142)

摘  要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要分开进行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这两种税的确认时间差异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本文主要就建造合同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问题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