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2问题解答之六(048 ~ 056)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摘  要

 04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台湾进口一批材料,结果这批材料有损坏。同台湾供应商协商结果是材料不用退回,我们少付款给他们。请问:该批材料如何销账?可以一直放在库存,变卖材料时再来销此库存吗?
      答:这部分受损材料应与购进的正品分开保管,并且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是变卖折价处理。

      049. A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选定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其5年前境内购买的某固定资产是以人民币结算,价款为1 000万元,使用寿命10年,按照当时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折算为125万美元入账。A企业每年按美元原值计提折旧12.5万美元。现在由于汇率变化较大,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折旧12.5万美元按年末汇率1美元=6.68元人民币折算,将导致折旧相对减少16.5万元[12.5×(8-6.68)],从而不可避免地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
      A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基于历史成本的原则,税务上是否认可按照当年人民币购买价的历史成本以及原汇率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呢?
      答: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A企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其次,既然A企业选择了美元为记账本位币,那么就不能因汇率折算的差异而否定正常的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A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计提折旧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随意调整其税前扣除依据。
      应当注意,尽管按照现行汇率折算后折旧将会减少,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不一定会因为汇率变动增加所得税支出。例如,A企业折旧因汇率变化减少税前扣除16.5万元,但是以美元记账的固定资产净值62.5万元(125-12.5×5)所产生的外币折算差额82.5万元[62.5×(8-6.68)]还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