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4 期
总第 618 期
总第 618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作 者】
赵 哲
【作者单位】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昆明 650500)
【摘 要】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但是大多数企业所公布的社会责任审计报告内容空泛,流于形式。针对这一现象,本文拟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提出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与政府审计机构进行分项审计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模式。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审计 直接利益主体 间接利益主体
一、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理论现状
我国最早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进行研究的学者陆建桥(1993)认为,可以先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工作,当生产力和社会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企业对社会责任审计有内在要求时,再大力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工作。张萍萍(2007)提出我国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应以独立的社会机构实施的社会责任审计为主,以政府实施的社会责任审计为辅,并应尽可能地鼓励企业自愿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叶陈刚和罗水伟(2009)等认为,针对社会责任审计范围广泛、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要求全面的实际,实施社会责任审计需要审计人员与社保、财政、税务、法律等机构公务人员和环保、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构建联合审计机制。张济建和张为为(2010)提出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可以更好地实施社会责任审计,给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用和可靠的信息,同时也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周晓惠、许永池(2011)则提出,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审计资源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等因素,决定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在现阶段应当采用国家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机构相结合的双主体的联合审计模式;但是,对于在这种双主体的联合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机构与民间审计机构具体的职责与分工,作者尚未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