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3 期
总第 617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再谈联营、合营企业内部交易损益处理方法

作  者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财会系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
《财会月刊》2011年10月上旬版发表了黄平同志《联营、合营企业内部交易损益之处理方法》一文(以下称黄文),黄文主要回答了投资企业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对顺销和逆销的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损益)进行调整的依据、目的和必要性等问题。笔者对黄文的个别观点有不同意见,与黄平同志进行商榷。
      一、关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在个别报表中的抵销依据和目的
      黄文提出:“之所以要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进行抵销处理,是因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抵销调整则投资企业可能利用其决策影响力进行内部交易从而达到操纵收益的目的。”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之所以提出“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对与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进行抵销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确保收益计算理论上的合理性,避免重复计算收益,而不是为了防范投资企业操纵收益,下面分别从顺流和逆流两种交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