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0 期
总第 61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实际利率法下提前收回债券的会计处理

作  者
黄苏越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企业债券发行在外一段时间后,可能由于企业无需再使用这项长期资金,或许市场利率大大低于票面利率等原因,企业要提前收回发行在外的债券。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债券提前收回有一定的难度,笔者拟对此作一分析。
      一、提前偿还企业债券的处理步骤
      第一,计算上次付息日至收回日止的利息。如果企业提前偿还债券的日期并非付息日,那么应补付其间应付未付的债券利息。
      第二,计算上次付息日至收回日应摊销溢价或折价。如果企业提前偿还债券的日期并非付息日,那么应补摊未摊销的溢折价。
      第三,转销收回部分债券收回时点的账面价值,包括面值、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以及尚未支付的利息。
      第四,收回债券发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提前收回债券会发生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