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0 期
总第 614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三种情况下票据贴现息的涉税处理

作  者
肖太寿(博士)

作者单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142)

摘  要

      【摘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主要针对以下三种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销售方与采购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采购方向销售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向销售方承担因销售方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所产生的票据贴现利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其他企业或社会中间机构进行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
【关键词】票据   贴现   利息   税务处理

     票据贴现利息费用在实务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二是销售方与采购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采购方向销售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向销售方承担因销售方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所产生的票据贴现利息;三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其他企业或社会中间机构进行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
      以上三类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后两种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税务干部以及财税中介机构人员。本文主要基于我国现有的票据结算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以上三种票据贴现利息的涉税处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