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固定资产折旧调整事项解析

作  者
吴金娜

作者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 杭州 310023)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根据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的解释,当采用间接法列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需要对四大类项目进行调整:①实际没有支付现金的费用;②实际没有收到现金的收益;③不属于经营活动的损益;④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增减变动。但对于如何进行调整以及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调整有关教材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本文仅以固定资产折旧这个调整事项为例进行相关的思考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