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作 者】
赵志坚
【作者单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商丘 476000)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解析了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方法与原则,并就其中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问题提出个人看法。
【关键词】股权转让价值 资产评估基准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纳税公平原则
一、案例资料
A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在广州投资了一家全资子公司M公司。2010年12月10日,A公司与一家香港公司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所持有的M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B公司是新加坡企业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应收M公司货款1亿元。在B公司与A公司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后,C公司认为自己是M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于2010年12月28日豁免了M公司的债务1亿元。M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日期是2011年1月31日。
为确定M公司股权转让价值,L资产评估所为M公司做了企业价值评估,选择的评估基准日是2010年11月30日,M公司股权价值是5 000万元,而当地税务机关则认为M公司股权价值是15 000万元,评估基准日应在201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