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分类上的矛盾与统一

作  者
孙建华

作者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9)

摘  要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类。会计科目又是对各个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具体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共五类。可见,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在分类上产生了矛盾。本文试图对收入、费用及利润要素加以重新定义,从而使两者在分类上得以统一。
     【关键词】会计要素   会计科目   分类

     众所周知,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按其经济特征所进行的分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其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会计科目又是对各个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提供了会计科目设置指引,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共五类。人们不禁要问:会计科目不是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吗?怎么分类的结果将原来的收入、费用、利润三个要素给分没了,却多出了成本和损益类两类科目?也有人认为,损益类其实就是收入、费用要素类。可归属于损益类科目的“营业外收入”显然又不属于“收入”要素。也就是说,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在分类上出现了问题。以下笔者将对此类问题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