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作 者】
康 萍
【作者单位】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杭州 310030)
【摘 要】
【摘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从原基本准则(1992年)的“第二章一般原则”上升为“第一章总则”,并位于原四项基本假设之后,这引起了会计学术界关于权责发生制定位问题的热烈讨论。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结合现行会计准则的理念转变以及权责发生制的内涵,对权责发生制的定位问题进行探索。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会计假设 会计确认基础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传统的会计基本前提进行了阐述。那么,权责发生制到底是与传统四项基本前提并列属于会计假设,还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即会计基础呢?笔者查阅了相关文献,对此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
权责发生制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属于基本假设,如果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将权责发生制理解为“基本假设”,则说明在此问题上我国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如果将我国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定位为“会计确认基础”,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在会计概念方面的创新,因为在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中对“会计确认基础”并没有专门的阐述。那么,我国的权责发生制到底是“趋同”还是“创新”呢?基于此,笔者对权责发生制的定位问题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