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5 期
总第 609 期
总第 609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李 刚
【作者单位】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
【摘 要】
【摘要】目前,我国稀土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费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实行对原矿从量计征的税费制度,容易造成“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问题;补偿费费率较低且未与企业业绩挂钩,难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为此,本文提出建议:在推动稀土资源税费制度调整的同时,还必须加快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推动补偿费费率调整与企业业绩挂钩、改变补偿费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等。
【关键词】稀土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税费管理制度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然而,我国在稀土资源开采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经营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的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对稀土资源税进行了调整,轻稀土60元/吨,中重稀土30元/吨。然而,单一资源税调整还远不能达到促进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的目标,还必须加快稀土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使资源税和补偿费各行其职、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