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4 期
总第 608 期
总第 608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毛慧华
【作者单位】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广州 510510)
【摘 要】
实务中,对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账务处理有不同的看法,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在账务处理上,是否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如果要确认销售收入,应该按公允价值确认还是按成本确认;企业福利费支出应该以公允价值还是以成本来进行结转。
1. 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业务实质。账务处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弄清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业务实质是分析账务处理是否合理的关键。到底企业的该行为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呢?所谓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所谓有偿转让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一般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交换关系,并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与职工属于内部关系,职工的薪酬福利应属于企业的内部消耗,这种内部消耗最终将转化为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企业内部资产的转化不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也不会引起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因而笔者认为,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业务不具备销售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