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4 期
总第 608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2问题解答之二(012 ~ 018)

摘  要
    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如果我单位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的土地经过改制评估增值,那么是否能去除评估增值的价值即仅以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即原账面价值)确认为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也就是说,你单位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如果已按照会计规定处理,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应将增值部分纳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