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06 期
【作 者】
王小力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83)
【摘 要】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者来说,公允价值模式更具决策相关性;而对管理层来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特定情况下可改善财务报表的资本结构,实现特定的目的。究竟哪种计量模式更受管理层青睐?本文结合管理层的动机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经济后果,分析了上市公司更偏好成本模式而非公允价值模式的原因。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计量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规定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使用成本模式,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从投资者角度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比成本计量模式具有更高的决策相关性;从管理当局角度看,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既可迅速增加公司净资产和总资产,又可适当提高公司业绩。因此不少人推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CAS3,一定会受到众多上市公司的追捧。实际情况是否真如大家所预期的那样?其原因又是什么呢?
一、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的应用现状
CAS3发布已五年有余,从企业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成本模式来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仅少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根据证监会2007 ~ 2009年连续三年所公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分析和监测报告,2007年沪深两市1 547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有626家,仅有14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占2.24%。2008年沪深两市1 624家上市公司中,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690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仅20家,不足3%。2009年沪深两市1 714家上市公司中,727家拥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仅26家,占3.58%。在投资性房地产较集中的房地产上市公司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也不多,2009年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80家企业中仅有5家 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占6.25%。具体数据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