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对存货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形,一般作如下处理:平时暂不处理,月底时,若发票仍未到,应区分存货项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不含增值税,且明细账不设至客户)”科目,下月初用红字编制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笔者认为,该处理方法过于笼统,实务中应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内部管理要求的不同而灵活处理。本文以原材料为例,说明两种特殊的货到票未到情形的会计处理。
情形一:经常发生、客户多且每次采购的金额能准确确定
实务中,若暂估应付账款经常发生(暂估情况偶尔发生亦无大碍),且客户较多,签订有合同,每次采购金额能准确确定的,最好是在“应付账款”下设三级明细科目,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账。同时,直接按包含增值税的金额暂估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客户名下(具体需另增设专门的“暂估进项税额”或“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额”科目)。
例:红星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两公司签订有定期采购合同,红星公司向甲公司采购A材料,2011年4月3日,采购A材料1 000公斤,合同单价3.00元,已验收入库,未收到发票因而尚未付款。
红星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收货单:借:原材料3 000,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额510;贷:应付账款——甲公司(票未到)3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