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作 者】
陈晓刚
【作者单位】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 400010)
【摘 要】
【摘要】函证是重要的审计程序之一,也是可靠性较高的审计证据。是否严格按审计准则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直接影响审计总体安排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而影响审计结论,甚至决定审计成败。本文拟通过对新审计准则下函证的主要特点和对审计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新审计准则 函证 审计监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的要求,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以下简称“新审计准则”),已经财政部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以下简称“老审计准则”)同时废止。新审计准则对16项准则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为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