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朱玉广
【作者单位】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泰州 225300)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范围界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内涵界定、成本法应用等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就以上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成本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界定不严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该准则核算的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而该准则未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准则将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一分为二,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归入金融工具准则;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归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笔者认为此规定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