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4 期
总第 602 期
财会月刊(上)
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