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1 期
总第 599 期
总第 599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作 者】
赵锡礼
【作者单位】
(浙江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 310009)
【摘 要】
【摘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方与资金使用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应由受托方作为信托收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名义纳税人),纳税地点为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实际税负人为委托方,信托报酬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受托方。
【关键词】信托 贷款 纳税
一、信托业务以及信托贷款业务简介
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可划分为两大类: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