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9 期
总第 597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调整物业税征税对象的相关思考

作  者
郭亦骏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33)

摘  要

      【摘要】物业税设计是目前的研究热点。本文认为,物业税征税对象应该包括全国各地的全部住房,具体操作时应建立“中国住房产权信息网”, 增加“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功能,以户为单位实行全国各地房产合计征收物业税。同时建议每户免征一套普通住房、减半征收第二套普通住房的物业税。
  【关键词】物业税   征税对象   房产征税

      一、研究背景
      早在2003 年10 月,党中央就对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作出了明确指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为落实党中央的指示,2006 年以来,财政部先后批准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南京等10 个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实验。
2010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强调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自此,对个人住房征收税收工作提上了国家的议事日程。随后,上海、重庆两个直辖市开始酝酿房产税改革,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